申報房地合一稅眉角多 國稅局列5常見錯誤 我國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上路超過5年,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因不熟悉規定而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申報,導致遭相關單位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協助納稅人釐清房地合一稅規定,近日整理出5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納稅人注意。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個人出售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需就「房屋」及「土地」合併後的實際出售總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的獲利部分,申請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並依照其持有時間,適用15%到45%不等的稅率,此項稅賦對納稅人而言,是出售房地產時不能忽略的成本之一。 納稅人必看 房地合一稅5大常見錯誤 為協助不熟悉規定的民眾順利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作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了以下5項較常見的錯誤態樣,供納稅人參考: (一)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國稅局指出,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而非被繼承人或受與人當初買入的價格。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的成本或費用 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與費用,以免出現虛報。 (三)誤認交換房地不需申報 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即便無價金收付,仍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須依法報稅;但若是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者,或是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者,只要交換房地過程沒有因價差收取價金的情形,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四)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皆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若交易標的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可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者,或是屬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已協議價購的不動產,又或者是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可免繳房地合一稅。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納稅人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與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文件等,若民眾有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稽徵機關將無法確認該筆取得成本。 未依規定報稅 最高可處3萬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只要交易案件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民眾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的30日內,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民眾應申報卻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會被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8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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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將修法 防網路賣家逃漏網購業者、平台留意了,財政部昨(11)日表示,為防堵逃漏稅、掌握稅基,近期將修正兩法規,首先要求業者須在銷售網頁中揭露統一編號及名稱,等於是「網路版市招」,未來若未依規定揭露,恐被國稅局盯上;其次也要求平台針對賣家交易流相關資料應負保存義務,並配合提供給稽徵機關。
立法院財委會昨日審查立委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財政部長蘇建榮列席備詢。民進黨立委林楚茵關注,商家藉由社群和通訊軟體售貨,例如Facebook Marketplace、Line團購群組等,來規避納稅義務,財政部到底有沒有掌握? 蘇建榮回應,財政部有注意到此問題,國稅局針對網路銷售都有在蒐集資料;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針對FB、Line銷貨,國稅局都有專人負責,目前也正研擬修法,進一步要求平台及賣家。 賦稅署表示,近期將預告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屬於法規命令層級,由財政部預告、蒐集意見並檢討後公告實施即可,無須經立法院修法。 在稅籍登記規則方面,要求網路銷售業者須在網站上揭露統一編號、名稱;在憑證管理辦法方面,則規劃要求平台針對賣家資料,必須負保存義務,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配合調查所需提供給稽徵機關。 官員表示,國稅局過往查稅查到賣家身上時,要求賣家提供交易流、金流相關資料,但賣家往往表示相關資料都在平台手中,稅局轉而向平台要資料時,平台卻說機台容量不足已銷毀,最後仍是罰到賣家頭上。 因此財政部此波修法希望強化平台協力義務,明訂須保存相關資料;同時讓賣家揭露統編、名稱等訊息,消費者可安心選擇合法業者、安心消費,自然而然逐漸淘汰地下經濟。 至於上路時間,官員表示,依規定修法預告時間需兩個月,蒐集各界意見,也會評估給予業者緩衝期。若依時程推估,最快明年上半年新規上路。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884531 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 7圖看懂申請方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從今年9月1日起,繼承人可臨櫃或線上向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申請查調過世者金融遺產,並且直接從過世者戶籍地國稅局單一窗口取得金融遺產資料以申報遺產稅,等於是一站式服務。
所謂金融遺產範圍包括過世者的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繼承人只要向稅局提出申請,皆可獲得其資料。 民眾於接獲國稅局郵寄或自行下載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另外也要將過世者所有不動產如土地、房屋,還有死亡前兩年贈與及其他應計入遺產項目一併申報遺產稅,最遲必須在親屬過世後六個月內完成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可善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過世親屬金融遺產資料新措施,運用網路申請、線上下載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資料,再透過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進行網路報稅,防疫期間均可在家輕鬆完成查詢被繼承人遺產及申報作業,不用出門奔波又兼顧防疫安全。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2300.html 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2.0實施後,建商該如何規劃下一步?房地合一2.0為打擊炒房的手段,在政策訂定時並沒有將建商納入2.0範圍。建商以往依「合建分售」模式,於房地合一2.0上路後,是否仍有節稅空間?
舊制(土地)下,建商的興建模式 首先,建商與地主是興建不動產的重要角色,建商若自己擁有土地,自己興建房屋,即所謂的「自地自建」,若為地主擁有土地,地主出地,建商興建房屋,即所謂的「合建分售」。 過去由於土地適用舊制,「合建分售」的興建模式,「個人」地主出售土地所得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若建商採「自地自建」模式,將土地出售所得雖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然次年度出售該土地所得,如盈餘分配,即列入建商股東的個人綜所稅依累進稅率課徵;如盈餘不分配,仍要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以節稅前提為目標,舊制情況下,「合建分售」興建模式最廣泛被採納。 新制(土地)下,建商的興建模式 房地合一2.0實施後,土地交易所得,對於地主(個人或公司)持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建商(持有土地興建),雖然稅率都是20%,但是適用法條不同,實質差異甚大。若「地主」,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包括「合建分屋、分售、分成」,依所得稅法§14-4第3項第7點及§24-5第2項之規定,於土地取得之日起五年內完成興建並出售者,可豁免適用懲罰性稅率(即以20%稅率課徵)。建商採自地自建,即「建商地主」,依所得稅法§24-5第4項之規定,於房屋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必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20%稅率),即適用房地合一1.0。因新制土地歸屬對象不同,以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表格、盈虧互抵或申報方式皆不盡相同。 所§14-4第2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所§14-4第3項第7點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14-6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所§24-5第2項 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24-5第3項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所§24-5第4項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所§24-5第5項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所§83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企業賣股 投資取得、股利課稅有別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出售境內公司股份可分為投資取得股份、股票股利等兩種,計稅方式各不同,投資股份為依照時價計算成本,股票股利則以面額為成本基準。而企業獲配境內公司現金股利免計稅。
依我國稅法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為停徵。但企業如果有投資股票、期貨賺取價差,需將證交所得、期交所得、海外OBU、OIU、OSU所得與租稅優惠免稅所得等併計,減除50萬元免稅額後,餘額適用12%稅率計為基本稅負。若基本稅負大於企業當年度的營所稅,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 若是企業買賣境內公司股票賺取價差,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其成本基準為購入股票時的股價,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買股股價)x股份數。 不過,如果是企業因持有境內公司股份獲配股票股利,其成本基準為股票面額。未來在出售股票股利時,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股票面額)x股票股利的股份數。 若是無法區分股票股利或是投資股票時,則是依照該檔股票的平均成本來計算,未來出售時,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平均成本)x股份數。 另外,為了鼓勵我國企業長期投資台股,我國也訂定優惠課稅規定,如果企業是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證交所得為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官員舉例,企業A以每股20元買下境內公司1萬股,總共花20萬元,因持有十年以上,獲配1千股(面額10元)的股票股利,每一股的平均成本約19.1元。 若A以每股120元賣出全數股份,則每股價差利得為100.9元,以1.1萬股計算,A證交所得為1,109,900元,因持有三年以上另適用減半計稅優惠,因此實際計入基本所得額為554,950元。 假設A沒有其他所得,以554,950元減除5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餘額適用12%基本稅率,基本稅負即為6,594元,因A沒有營所稅額,當年度則繳全額的基本稅負。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88287.html 企業支付員工快篩費用是否屬薪資?財政部:可列費用減除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企業為確保營運順暢,會要求同辦公處所之員工進行快篩,再檢具憑證核銷員工所支付之快篩費用。然而,企業所支付的這些快篩費用,是否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目前卻沒有明確規範。
對此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快篩費用報稅規定,仍未發布相關函釋,但考量防疫至上,原則上會同意企業列為費用減除。 而依財政部之前發布解釋及新聞說明,營利事業如果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核實認列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但是,如果企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就會被認定是企業對員工補助費,應依法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會計師游雅絜進一步說明,現行稅務法令規定企業對於在職員工健康檢查補貼,原則上應列為員工薪資收入,但是,如果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應施行的健康檢查,則為例外規定,包含「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等三個項目,在規定範圍內的企業支出,不會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不必對員工辦理扣繳。 台灣於2020年1月15日起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企業因為辦公場所內有員工確診,而強制要求同一辦公處所之員工進行快篩,員工可再檢具憑證核銷所支付快篩費用,如被認定為上列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範圍,企業可核實認列為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反之,如果企業鼓勵員工自行篩檢,為上列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範圍,依現行規定,會被認定為企業對員工補貼,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企業應依個別之情形,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申報規定,以完善稅務管理。同時建議稅務機關,考量扣繳義務人為政府無償行政助手,值此疫情期間,應否扣繳之規範,應更為明確;期能通盤考量企業為共同抗疫,要求員工進行快篩所給付實報實銷支出,與員工薪資補貼有所區別,應為企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所發生防疫支出,非屬企業對員工補貼。 資料來源: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608/XXPUPUQYBNCAJGMBO4KQFRL75U/ 房地合一稅2.0 立院三讀通過
房地合一稅2.0 五年內賣屋課重稅打炒房,政府決定出重手了!行政院會11日將通過攸關房地合一稅2.0的《所得稅法》修正案,短期持有定義由二年延長為五年。自然人凡五年內出售都視為短期持有,二年內交易所得課徵45%稅率、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稅率35%;而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稅率20%;超過十年稅率15%。
至於「境內法人」交易房地確定納入房地合一稅制,最高稅率將由現行營所稅20%,大幅提高至45%,以避免自然人透過設立公司法人規避高稅負,抑制炒房歪風。稅率分為三級,二年內出售稅率45%;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稅率35%;超過五年稅率20%。同時,境內法人排除自建自售建商,因非房地合一稅課徵對象。 境外法人交易房地方面,稅率分為二級,二年內出售稅率45%;超過二年稅率35%。 不過,修正案將訂有日出條款,日出時間有2022年後取得房地、回溯到2016年後取得房地兩種版本,回溯機率較高,但仍待行政院最後決定。 知情人士說,這次修法,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稅率則為20%。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者,稅率為20%。 行政院跨部會房市健全小組經兩個多月研商後,日前向行政院長蘇貞昌提出房地合一稅修法版本,有關延長短期持有課重稅35%定義,在研議過程曾經討論過三年、四年和五年版本,最後選擇「最嚴苛」的五年,主因考量炒作房產在五年內都有可能。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311000128-260202?chdtv 個人投資新創 適用「天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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