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土增稅 北市全面清查「重購退稅」是許多換屋族常用的節稅方式,不過為遏止不當避稅,地方稽徵機關都會定期展開清查。台北市稅捐處已表示,今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將針對已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尤其鎖定改作營業、出租使用、戶籍遷出、再行移轉等四大違規樣態。
重購退還土增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兩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出售土地已繳納的土增稅額度內申請退稅,對換屋族而言是相當值得把握的節稅方法。 不過為了避免這項節稅優惠變成避稅巧門,核定重購退稅案件,都會由地方稽徵機關列管五年,並於列管期間內每年展開清查,鎖定常見違規項目,檢視重購退稅案件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土地要件。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今年第1季將針對列管重購退稅案件展開清查,往年經常查獲的違規樣態,包括戶籍遷出、再行移轉等。 其中又以戶籍遷出最常見。稅捐處表示,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除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立戶籍,才符合條件。 不過實務上,常有民眾因為學區、工作等因素而需將戶籍遷出,稅捐處建議,至少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要保留在原戶籍內,否則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而會被稽徵機關追回原退還的土增稅。 此外重購退稅案件,五年內不能再行移轉,這個規定看似簡單,但官員提醒民眾特別留意,夫妻間贈與也視為移轉,若有這種情形,仍會被追回稅款。 官員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將重購列管的土地,在列管期間贈與配偶,產權已經由配偶實質取得,也就是實質移轉,為避免取巧逃漏,稽徵機關若查獲相關情形,也會視為再行移轉,而要求補稅。 稽徵機關表示,列管五年期間內,仍須維持自用且不能再行移轉或遷出戶籍。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4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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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內資金往來 贈與或借貸如何判斷?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資金往來,如果被稅局查獲時,如何主張為借貸?稅局如何判斷資金往來是借貸或贈與?高房價的今日,親屬提供資金協助買房是相當常見的情形,然而錢要怎麼給,才不會被課徵贈與稅,參考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之相關查核原則、賦稅署新聞稿,稅局認定時將以資金是否具明確的借款原因與必要用途,借款人是否有足夠償債能力,是否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或已歸還資金等情形綜合考量。
稅局查證方向 親屬間的資金往來,隨著關係的親疏遠近有所分別-親屬關係越近的,越有可能是以借貸為形式的贈與。對此,「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羅列稅局查證方向,以核認資金流程是否確實為借貸關係: 1. 有借款原因且有必要的用途。 2. 借款人的職業與其所得,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3. 資金借貸的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 其他具體事證。 上述四項情形並非構成借貸關係的要件,稅局在查核時可能視不只一項以上的情形而定。例如,如果資金移轉後即被稅局查獲,可能視資金償還期限是否可以期待;如果資金移轉過了一段時間才被查獲,稅局可能會以是否已部分還款,或按一般利率付息據以判斷。上述第4點所述之其他具體事證,例如法院公證文件、借貸合約、設定抵押等,但部分文件較易安排取得,因此文件可能並非稅局判斷的要件。同時,上述參考原則也不一定僅適用於二親等內的資金往來,依法其他親屬關係間的資金移轉亦可能據以判斷是否為贈與行為。 賦稅署也曾經於回答民眾提問時提及,父母以借款名義,將資金移轉給子女,屬於二親等內的資金往來,若欲主張資金移轉確實為借貸,同樣是以上述四項情形為查核方向,賦稅署也提及,即使父母保留借款憑證供查核,但子女沒有還款付息的能力,也是會被認定為贈與,由此可見,相關文件佐證並非稅局核認的要件。 舉例來說,孫子甲君年所得約60 萬元,向高齡90 歲的外公借款3,000 萬元,借款目的為購屋,借款契約經公證人公證,內容載明待甲結婚該年起分10 年還款。遭稅局查核時,甲君尚未買房、結婚、還款付息,依上述高雄國稅局所列四點查核方向、賦稅署說明,即使具備形式條件(經公證人公證之借款契約),稅局仍可能根據甲君之職業、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判斷甲君難以於10 年內還清3,000 萬元,且尚未有任何還款或支付利息等情形,認定此資金移轉為贈與。 贈與撤銷或是二次贈與 如果資金移轉後發現規劃錯誤,在稅局查獲前即回轉至原帳戶,將會被稅局認定為贈與撤銷,抑或是二次贈與?民法第408 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分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就以資金而言, 財政部72 年及91年函釋提及,父母贈與子女之定期存款、現金存款,在稅局查獲前轉回,可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不過,不同贈與標的之不可撤回贈與的時點(也就是權利移轉之日)不同,以不動產而言,是以過戶日為贈與不可撤回時點;以股票而言,雖然民法第408 條所述之所有權移轉之日應為交付日,或是公司法所述之背書轉讓日,但實務因公司股務需要,也會有股票過戶日,稅局為了便於掌握,因此多以過戶日為不可撤回贈與之時點。也因此,財政部於80年函釋中提及,如果股票贈與後也繳清贈與稅,在股票過戶前解除贈與,也是可以退回贈與稅。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會計研究月刊 https://udn.com/news/story/6877/5082167 投資公司炒房 財部兩招防堵
繼承子女遺產 留意「雙稅」
個人賣屋4情況 要課營業稅
今年營所稅暫繳 兩情況免辦以今年情況來說,企業普遍受疫情衝擊,營收較去年大減,雖可採試算申報來減輕資金壓力,但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條件,企業未必能夠適用。
因此,財政部為協助企業紓困,因應疫情帶來的資金壓力,史上首度宣布若符合一定條件者,今年可免辦營所稅暫繳。 第一種情況是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辦法提供紓困措施;第二種是因疫情影響,短期營收驟減,例如自今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平均營業額較去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符合兩種情況之一,就可在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也就是今年9月1日至30日,向國稅局申請免辦暫繳。 此外,為了簡化稽徵行政,若日前已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免辦暫繳,不用再另行申請。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743266 未開發票 沒逃漏稅也會挨罰國稅局表示,企業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即使沒有漏稅額,仍會被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行為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官員指出,一般來說,漏開發票等於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兩種刑責,未給付憑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照查明認定總額處5%金額為行為罰、單次上限為罰鍰100萬元。 而企業涉及逃漏稅方面,則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但是在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下,該筆漏稅額5倍罰鍰必須和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認定總額5%金額罰鍰二擇一、擇重處罰。 不過,官員強調,所謂企業漏稅額必須與留抵稅額合併計算,因此有時候會出現沒有漏稅、只有漏開發票情況。 留抵稅額指的是過去企業進貨項目較多,但銷出項目未達進貨的數量,而營業稅是由買方承擔,此時企業進貨時已是買方(因還未售出),已經繳的營業稅有溢繳情況,這筆溢繳的營業稅款即為留抵稅額,等到實際出售時才能抵減營業稅負。 官員舉例,過去曾有北部企業A經營加工食品業,但是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880萬元,漏繳營業稅44萬元,但是A過去生意不好,進貨項目遠大於銷售項目,從漏開發票該期以來,已經累積留抵稅額多達40萬元,經合計後,漏稅額反而為4萬元、依營業稅法罰鍰為20萬元。 不過按照法規,A未開發票又漏報銷售額,仍需在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擇一從重處罰,因此國稅局改按稅捐稽徵法裁處行為罰,最終認定A企業漏報的5%銷售額(880萬元)做為罰鍰、即為44萬元。 官員提醒,企業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若企業漏開發票與漏報銷售額,在國稅局查核前應自動補報、補繳,即可免挨罰。 資料來源: 公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297913.html 未上市證交所得 稅率變20%目前我國上市櫃與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皆為免稅,如今企業主透過左手換右手策略,個人稅率從28%降為0%,堪稱是過去欠稅大戶黃任中的翻版案例。
財政部指出,將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基本稅額項目,即可按照計算公式,境內外所得減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剩下金額適用20%稅負,將稅率從0%提高到20%。 官員認為,最低稅負制為個人基本稅額若大於當年度綜所稅額,個人必須額外繳納兩者間差額;反過來說,若基本稅額小於綜所稅額,個人直接課徵綜所稅。 我國最低稅負制於時任財長林全任內上路,當時證所稅免課稅,因此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列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項目。不過,2012年時任財長劉憶如推動恢復課徵證所稅,2013年搭配修法,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從計稅項目中刪去,自此未再恢復課徵。 一般上市櫃公司財報公開、而且必須受金管會監督,其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有助於造市功能、提振我國台股動能。然而,未上櫃公司免受監督,檯面下的股價波動劇烈,導致高所得者可透過價差獲利避稅。 為落實基本所得稅額條例,避免新一代欠稅大戶橫空出世,財政部研擬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先行預告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至今年8月28日,財政部盼最快在下半年的立院會期完成修法、明年1月上路。 財政部研擬將非上市櫃證交所得列為個人基本稅額項目。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30日指出,家族企業經常用非上市櫃的控股公司傳承,一旦明年新法上路,其交易所得全額計稅,傳承稅負將大幅增加,企業應盡快做規畫。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293619.html 企業報稅注意 別踩十大地雷
未分配盈餘 節稅新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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