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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經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資訊

7/2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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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賣股 投資取得、股利課稅有別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出售境內公司股份可分為投資取得股份、股票股利等兩種,計稅方式各不同,投資股份為依照時價計算成本,股票股利則以面額為成本基準。而企業獲配境內公司現金股利免計稅。
依我國稅法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為停徵。但企業如果有投資股票、期貨賺取價差,需將證交所得、期交所得、海外OBU、OIU、OSU所得與租稅優惠免稅所得等併計,減除50萬元免稅額後,餘額適用12%稅率計為基本稅負。若基本稅負大於企業當年度的營所稅,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
若是企業買賣境內公司股票賺取價差,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其成本基準為購入股票時的股價,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買股股價)x股份數。
不過,如果是企業因持有境內公司股份獲配股票股利,其成本基準為股票面額。未來在出售股票股利時,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股票面額)x股票股利的股份數。
 若是無法區分股票股利或是投資股票時,則是依照該檔股票的平均成本來計算,未來出售時,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平均成本)x股份數。
另外,為了鼓勵我國企業長期投資台股,我國也訂定優惠課稅規定,如果企業是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證交所得為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官員舉例,企業A以每股20元買下境內公司1萬股,總共花20萬元,因持有十年以上,獲配1千股(面額10元)的股票股利,每一股的平均成本約19.1元。
若A以每股120元賣出全數股份,則每股價差利得為100.9元,以1.1萬股計算,A證交所得為1,109,900元,因持有三年以上另適用減半計稅優惠,因此實際計入基本所得額為554,950元。
假設A沒有其他所得,以554,950元減除5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餘額適用12%基本稅率,基本稅負即為6,594元,因A沒有營所稅額,當年度則繳全額的基本稅負。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88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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