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帳面匯兌損益 不得列報 新台幣匯率不斷波動,廠商年度獲利因而受影響,台北國稅局昨(13)日提醒,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或盈益,必須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列報,如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在稅務申報時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國稅局官員表示,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時,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如果僅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的收益,也不能列計損失。雖然營利事業帳列的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不屬於實現損益,所以不能列為兌換損益。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兌換虧損新台幣2,400萬元,經國稅局查該,甲公司的兌換虧損,是因為商品外銷出口的美元收入,依2021年底匯率評價的未實現兌換損失,屬於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不能列為損失,因此遭台北國稅局調減兌換虧損2,400萬元,補徵稅額480萬元(2,400萬元×稅率20%)。 另外,國稅局官員提醒,近日新台幣匯率波動大,個人或企業可能會將先前購買的外幣兌換回新台幣,如果因此產生匯兌利得,個人在申報所得稅時要列為財產交易申報,屬於匯兌損失可與當年度其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如果當年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抵稅權可保留三年,如果是海外的財產交易則只限當年度扣除。 企業抵稅部分,則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包括兌換盈益、兌換虧損的規定計算。國稅局舉官員指出,假設B營業公司盈利100萬元,另外因外幣交易獲利10萬元,則以110萬元×營所稅率20%課稅;如果因外幣交易損失10萬元,則營利事業所得額以90萬元計算。 國稅局官員提醒,以國際貿易為導向的企業來說,匯率的波動影響年度獲利,但企業在年底調整外幣資產損益後,要留意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不能列入當年度損益,應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帳外自行調減,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68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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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營所稅免暫繳 從簡從寬9月即將進入營利事業營所稅暫繳申報季,財政部昨(11)日表示,延續先前紓困措施,公司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可在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辦暫繳,且符合兩情況者,可免申請、直接適用,採從簡、從寬辦理。
財政部統計,2020年約有4.6萬家營利事業適用免辦暫繳紓困,免暫繳稅額約848億元;2021年則有約5.5萬家適用,免暫繳稅額917億元。今年適用家數及稅額可望再上升,稅額預估將影響近千億元。 財政部表示,今年營利事業若符合兩情形之一,即可提出申請。第一,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第二,或是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的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的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2018年後的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財政部表示,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考量國內今年4月起疫情升溫,部分行業營運仍受疫情影響,因此繼續提供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這也是疫情以來連續第三年提供這項紓困措施,希望減輕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繳稅資金壓力。 財政部指出,免辦暫繳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有兩種情形之一的營利事業,可免申請,直接適用。 第一種是公司在去年、前年已根據財政部函令免辦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第二種則是營利事業在辦理今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奢侈稅,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不用再提出申請,直接適用免辦暫繳。 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以曆年制而言為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230/6531041 重購自宅未設籍 追稅有例外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自住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三條件,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如果因特殊原因,例如屋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設戶籍,仍可免追繳稅款。
高雄國稅局指出,在房地合一稅制中,民眾將自住舊宅賣掉、轉購自住新屋,只要符合三大條件就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二、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間隔在兩年以內。 另外要注意,適用重購自用住宅優惠的新房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例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針對確實是自住屋,但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都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的情形,高雄國稅局表示,重購房屋如果實際為自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因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例如: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在該學區入學條件;或是屋主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 近日有一案例,何先生因家庭成員增加,在今年初將原本自住屋賣掉,換一間較大的房屋,且依照新舊屋成交價格比例認定可以抵稅,何先生因為屬於低價屋換高價屋的情形,所以享有全額核退舊屋的房地合一稅,不過在近日,何先生和妻子因公務派駐國外,因為派駐時間較長,何先生的小孩需要在國外的學校唸書,因此將全家的戶籍遷出新買的自住屋,何先生擔心此狀況將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優惠。 國稅局官員表示,何先生和妻子因公務派駐國外,屬於特殊原因無法設籍,因此仍適用重購宅退稅的優惠,不會被追繳稅款。 高雄國稅局提醒,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的民眾,可以在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隔日起五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屬於先購後售者,可以在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今(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e5305a1032b4a10b312bd771006befd 支付授權軟體費 可列減除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達一定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昨(17)日表示,國稅局已發函說明,公司支付授權軟體支出,可有條件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對企業而言是一大利多。 為鼓勵企業以盈餘投入實質投資,產創條例明定企業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時,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楊建華表示,由於產創條例23條之3,是規定公司以盈餘來「購置」建築、軟硬體設備等可享租稅優惠,概念上似乎必須取得「所有權」,然而實務上公司使用ERP(企業資源規劃)系統、Adobe等電腦軟體,多是付費取得「使用權」,因而產生是否可認定為實質投資的疑義。所幸會計師公會在洽詢國稅局後,國稅局已做出回應。 楊建華表示,公司以盈餘來購買供生產或營業用的電腦軟體,或針對現有軟體系統進行升級,授權使用期間雖無所有權,但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列為無形資產支出,可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楊建華指出,部分公司在授權軟體方面有龐大支出,甚至可能達到億元水準,國稅局認定相關支出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項,對企業而言是一大利多,也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帳時要記得將相關支出列為無形資產支出。 此外國稅局則提醒,在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時,應留意兩日期,第一是投資日,第二是投資金額支付日,兩日期都要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才符合規定。 在投資日認定上,若為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而若是購買建築物,則是以過戶日為投資日;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則以核發使照日為準;購買技術則以取得日為準;若有分期興建、分批交貨等情形,則以興建完成驗收、各批交貨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229/6320824 新冠確診 可獲勞保傷病給付勞保局昨(11)日表示,勞工確診可憑「隔離治療通知書」、「健康數位證明」或「健保快易通PCR截圖」申請傷病給付,五年內可以提出申請。
因應本土疫情急速升溫,確診人數不斷創高,勞動部已宣布,勞工確診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避免癱瘓醫療量能,壽險公會日前「讓步」,防疫保單診斷證明採用金管會建議,以「數位健康證明」取代「診斷書」。勞保局跟進,勞工可憑「健康數位證明」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勞保局現規畫線上申請,讓勞工更方便請領。 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自今年5月8日起,確診者居家照護由十天縮減為七天。勞保傷病給付公式是依被保險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除以30日,得出日薪後,給付50%,屬於薪資補償的概念。因此,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較高者,領到傷病給付較高。 勞保局官員指出,勞工確診居家照護,須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才可請領傷病給付,亦即,七天居家照護,可請領四天傷病給付,以最高投保薪資45,800計算,確診勞工居家照護可請領3,054元。 若是因公確診的職災傷病給付,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今年5月1日才實施,雖然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拉高至72,800元,且職災勞工傷病給付前二個月係按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100%給付;但因該法才剛上路,目前職災勞工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最高仍是45,800元,若勞工因公確診居家照護,職災傷病給付最高可領6,107元。 勞保局強調,一般勞工居家照護要請領傷病給付有三條件。一是必須確診;二是必須不能工作;三是雇主未給全薪。至於因公確診的職災勞工,除了雇主仍須給全薪外,亦可同時申請職災傷病給付。 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306261 假賣股真賣房 限期補報稅因應房地合一稅2.0實施,「假賣股、真賣房」列入課稅範圍,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法對此類樣態設定的寬限期只到3月31日,過去九個月內適用卻未申報的個人股東,應於寬限期內主動補報,以免未來被查獲裁罰。
官員表示,去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過半的公司,而該公司有50%以上的價值是我國境內的房屋或土地,便視同是對房屋、土地的交易,應報繳房地合一稅。 由於上述特定股權交易的認定方式較為複雜,官員表示,財政部有規畫一個寬限期,針對在今年3月31日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的特定股權交易案件,雖然已逾申報期限,但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的規定,免受額外裁罰。 至於何謂「持股過半」,官員表示,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認定方式,是把直接持股、透過具有控制力的關係企業持股、透過家人或是其他借名持股的情形,各類持股比率合併計算,達到50%以上便視為持股過半。 官員指出,還不只是個人以關係企業持股會納入,包括個人影響力所及的公益團體,亦視為關係人之一。 舉例來說,若A公司其實是專門設計來持有房屋,公司名下沒有其他資產,而A公司股東當中,有陳君持股25%、B公司持股26%。而陳君同時也是B公司的股東,且持有B公司55%股權。 官員提醒,因為陳君對B公司的持股超過50%,具有實質控制力,因此B公司對A公司持股,全部視為陳君的持股;若陳君對B公司持股未超過50%,才是按各層持股比率相乘計算對A公司的持股。因此陳君合計會持有A公司51%(25%+26%)股權,出售股權後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若是在去年7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期間,已有進行符合前述規定的交易,記得主動補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後續國稅局查核而遭到裁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73030 五區國稅局出擊 發票大稽查財政部指出,近期部分營業人多有漏開發票情況,我國五區國稅局將啟動發票大稽查,首波將優先查核五類營業人,包括經常被檢舉未開發票者、有漏開發票紀錄、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大量留抵稅額、異常營業人等。
中區國稅局表示,各稅局每年皆會啟動發票查核,但今年重點除了以往的五大類優先稽查對象以外,同時也會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線上交易營業人稽查,尤其近年不少營業人改以社群平台購物社團營利,國稅局將嚴查該類商家漏開發票情況。 官員指出,近年商家因應新冠疫情採取數位轉型,零售業者可能採線上與線下同時銷售行為,但部分業者只申報實體店面銷售情況,線上銷售產品皆未申報也未開立發票,為本次查核重點之一,特別是民眾有檢舉成案者,稅局更是會要求商家調閱過去三年的帳簿紀錄一一查核。 而國稅局主要透過金流、物流、資訊流查核,包括相關平台業者提供的交易紀錄與資訊,物流業者的出貨紀錄,還有金融機構提供的特定高頻存入帳戶金流明細(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有三個月的存入筆數高達200筆),稅局在掌握交易資料後將計算平均銷售額與交易次數,以此作為課稅依據。 若商家未向上游廠商取得進貨發票並保存,或是未開立銷貨憑證(或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國稅局將針對進銷貨總額裁處5%以下罰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至於涉及逃漏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51、52條規定,國稅局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且無上限,若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達三次以上,國稅局可勒令停業。 而本次查核主要是針對商家漏開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情況,因該類行為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等兩種刑責,國稅局表示,我國將分別裁定兩種刑責採擇重處罰,如營業稅法罰鍰20萬元、稅捐稽徵法罰鍰5萬元,則以營業稅法罰鍰為主要裁罰。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606754.html 受控外國企業股東 留意稅事CFC(受控外國企業)課稅制度將於明年上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9)日指出,受影響的個人股東與法人股東,會有二項主要的差異:首先,由於視為個人海外所得,因此每個申報戶可享670萬元免稅額。第二,海外控股公司若有轉投資中國大陸子公司,盈餘匯出大陸時的扣繳稅款,可能無法抵減CFC相關所得。
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行政院日前已經正式宣布,個人及營利事業CFC制度都將於明年上路,我國不少高資產人士,只要符合我國稅務居民身分,便可能要在2024年5月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併依持有CFC股權比率,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葉建郎指出,稅法透過四個要件,要求高資產人士申報手頭的CFC所得,第一,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主導能力;第二,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第三,單一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或申報戶所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與虧損合計超過新台幣700萬元;第四,這些境外公司未進行實質營運,或是股利、利息、出售資產增益等被動收入,占收入比重高於10%。 從明年開始,上述CFC獲配的轉投資盈餘時,即便還沒分回給台灣股東,仍須視為台灣股東的所得,讓股東提早被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葉建郎指出,個人股東與法人股東,在計算CFC所得及稅額時,會因稅制不同而有差異,除了個人要以戶為單位合併申報之外,由於CFC所得視為個人的海外所得,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來計稅,所以每個申報戶每年可以享670萬元免稅額,適用的稅率為20%。 另外,葉建郎表示,跟法人股東不同的是,大陸來源所得要併入綜所稅計算,而不會歸到基本所得額,因此CFC獲配大陸子公司、孫公司的盈餘時,過程衍生的扣繳稅款,不能主張為個人因CFC海外營利所得,所產生應納所得稅額的扣抵項目,這是大股東們明年須留意的差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229/6087154 申報房地合一稅眉角多 國稅局列5常見錯誤 我國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上路超過5年,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因不熟悉規定而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申報,導致遭相關單位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協助納稅人釐清房地合一稅規定,近日整理出5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納稅人注意。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個人出售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需就「房屋」及「土地」合併後的實際出售總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的獲利部分,申請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並依照其持有時間,適用15%到45%不等的稅率,此項稅賦對納稅人而言,是出售房地產時不能忽略的成本之一。 納稅人必看 房地合一稅5大常見錯誤 為協助不熟悉規定的民眾順利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作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了以下5項較常見的錯誤態樣,供納稅人參考: (一)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國稅局指出,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而非被繼承人或受與人當初買入的價格。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的成本或費用 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與費用,以免出現虛報。 (三)誤認交換房地不需申報 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即便無價金收付,仍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須依法報稅;但若是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者,或是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者,只要交換房地過程沒有因價差收取價金的情形,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四)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皆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若交易標的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可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者,或是屬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已協議價購的不動產,又或者是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可免繳房地合一稅。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納稅人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與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文件等,若民眾有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稽徵機關將無法確認該筆取得成本。 未依規定報稅 最高可處3萬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只要交易案件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民眾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的30日內,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民眾應申報卻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會被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87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