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申報 別犯五錯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人出售2016年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時,在申報房地合一稅並計算交易所得時,常發生五種錯誤樣態,最終除須補稅甚至挨罰,提醒申報前先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表示,從2016年元旦起,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需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其交易所得額計算方式,是先將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並扣除取得、改良及移轉過程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後,剩下餘額才是所得額。 國稅局提出五種常見申報錯誤樣態,第一,忽略折扣或退款,民眾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原始取得成本,但未扣除與賣方協商的折扣或退款金額,導致成本金額高估,進而影響交易所得計算。 第二,未按比例分攤稅費,若購入的是持分或多筆不動產,部分民眾在申報時,未依出售比例分攤稅費,而是直接使用收據上的總金額申報,造成計算錯誤。 第三,缺乏有效證明文件,像是申報代書費、公證費及仲介費時,無法提供合規文件,如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未載明收款人資訊、金額、日期及收費細項收據;裝潢或修繕費用無法提供完整施工明細或發票,導致該部分費用無法被認定。 第四,誤列不得減除項目,部分民眾誤將房屋稅、地價稅,以及取得所有權後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列為可扣除的必要費用,但這些費用並不符合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時須特別注意。 第五,錯用其他交易費用,民眾申報費用時,誤將其他交易的代書費或仲介費列入本次申報,導致資料不符而遭補稅。 國稅局表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列報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以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還有為提升房屋價值或效能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非屬兩年內可耗竭項目,也可列入必要費用中,但要記得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國稅局呼籲,民眾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可減除成本,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及裝潢費用的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確保數據真實、完整,申報前也應仔細檢視是否將不符規定費用列入,避免因資料錯誤導致補稅甚至受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45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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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時有民眾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再者,原要保人若於變更要保人後死亡,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799/8375578 小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比照個人規定,記得在過戶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如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適用房地合一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獨資合夥申報房地合一稅規定 但若是在2021年7月1日後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或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在2021年7月13日以1,200萬元出售其於2020年間購買的房地,並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 國稅局以成交價額1,2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並依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稅率45%,核定補徵稅款並處罰。 甲君主張這筆交易房地所得,應於隔年5月才併計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並非不申報。 但國稅局解釋,此案適用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1日起,獨資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依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也就是甲君)在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至於出售房地隔年5月,仍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由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可做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虧損也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為遏止房市短期炒作,財政部祭出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主要延長短期交易定義,個人持有兩年內出售要課45%稅率,逾兩年、未逾五年適用35%稅率,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稅率20%,超過十年稅率為15%。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757044 非居住者可望享減稅效益公司給付非居住者薪資,適用扣繳率是以基本工資月薪的1.5倍做為區分,未超過者扣繳率為6%、超過者扣繳率將增至18%。勞動部日前拍板明年最低工資月薪調升至28,590元,代表明年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認定基準,也將隨之調高至42,885元。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綜所稅;若為非境內居住個人,而有我國來源所得者,則是在公司給付時辦理扣繳。
公司給付對象是否為「非居住者」,原則上是以居留天數183天為分水嶺,在183天以上者為居住者,應將年度中取得的我國來源各類所得等合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等,依累進稅率報繳綜所稅。 居留未滿183天者原則上為非居住者,例如外籍員工,公司給付薪資時依適用扣繳率扣稅。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應按公司給付額扣取18%,不過若月薪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則可降到6%。 今年《最低工資法》上路後,取代基本工資,規定與先前相同。勞動部日前召開最低工資審議會,決定明年最低工資月薪自27,470元調升至28,590元,明年非居住者薪資適用扣繳率基準也將隨之調升,自今年的41,205元提高至42,885元。 舉例來說,A先生為甲公司之外籍員工,當年度在台居留時間未滿183天,符合稅法上的非居住者,甲公司今年給付A君每月薪資4萬2,000元,高於今年認定基準(4萬1,205元),適用扣繳率為18%,應扣繳7,560元。 若A君未調薪,且維持非居住者身分,明年公司同樣給付每月4萬2,000元時,已低於最新的認定基準(4萬2,885元),扣繳率將可降到6%,僅需扣繳2,520元。也就是隨著認定基準的調整,部分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將降低,即出現減稅效果。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215056 無償為子女購置農地,不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須課徵贈與稅
家族傳承 留意四稅務風險家族傳承過程應留意四大稅務議題或風險,包含重病提領現金、藉生前贈與移轉財產、房地合一2.0規定、保單避稅問題等。
家族傳承常見稅務風險 國稅局過往曾有許多案例,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生前住院期間,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共700萬元,繼承人主張,提領款項全數用在支付醫療支出及尋求民間療法,但僅提出50萬元的醫療費用收據,國稅局經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繼承人無法證明資金用途的差額650萬元,就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另外,林志翔提到,也有人會藉著生前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移轉財產,隨後再拋棄繼承,來規避遺產稅繳納或強制執行,應按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規定辦理。 至於常見的不動產傳承,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孫孝文表示,「房地合一稅2.0」已於2021年7月1日上路,不動產傳承應留意取得日期、適用稅率及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尤其特定股權交易已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則分享保險在傳承上的功能,透過符合規定且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單,雖不計入遺產課稅,但收到保險金的受益人仍須注意所得基本稅額(個人最低稅負)的課稅問題。 另外也須留意保險常見疏漏,包括規劃時可能未注意到帶病投保、高齡投保等可能造成實質課稅情況;此外家族跨境保單規劃,在購買境外保單無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若是以境外資金購買境內保單,也須確保該資金已合規報繳相關稅負,以備國稅局查核詢問。 此外若個人有海外資金匯回需求,應依據四大判斷原則,包括所得判定、課稅年度辨識、匯回資金稅負試算,以及稅務居民身分確認,作為個人課稅與否的判斷基礎,以避免匯回的海外資金,全數被認為是個人海外所得而課徵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839663 贈與、繼承搞錯 房地稅差很大不動產移轉子女沒規劃好,將來再出售的房地稅恐差很大。如果父母於房地合一稅實施前購入,且子女在105年開始才「繼承取得」,可按舊制申報所得稅;但如果父母先贈與子女,再由子女出售,就得適用房地合一稅。有民眾就因錯誤規劃,房地稅多繳逾1,505萬元。
一位鄭姓男子的父親,民國105年11月將名下六筆台中市建地贈與鄭男,並於106年2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贈與後七個多月,鄭父於106年9月去世。之後鄭男於107年3月將六筆土地全數出售,並於107年4月辦理房地合一稅時,列報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為0元。 中區國稅局受理後,依查得資料,重新核定六筆建地交易所得4,300萬餘元,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1,505萬餘元。鄭男不服,申請復查,僅獲追減所得238萬餘元,再提起訴願,又被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鄭男主張,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個人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另外,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釋規定,交易的房地是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就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所得的範圍。 換言之,鄭男認為,他父親是102年購入六筆土地,鄭父又在贈與後不到二年內就去世,因此應視為繼承,後來他再出售六筆土地時,就應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由於舊制的土地交易免稅,所以國稅局依法不能課徵房地合一稅。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男是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土地所有權,並非因繼承而取得,贈與發生當時,鄭男成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原因也是贈與,鄭父移轉土地給鄭男的法律關係就是贈與,至為明確,因此並不適用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 最後法院裁定,當鄭男出售六筆土地時,就要依房地合一稅的規定,以受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成本,計算所得額及房地合一稅。國稅局的核定並無違誤。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104700133-439901 營業人寒冬送暖捐物資 小心反被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用品給政府機關或慈善團體,請務必留意依捐贈對象不同,適用相關營業稅法令規定也不同,以免一番美意卻因一時失察遭補稅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又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時,已將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使用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上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且該筆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例如甲公司購入50個電熱毯,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並將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後甲公司將其中30個電熱毯捐贈給市政府社會局,每個時價新台幣3,150元,依前揭規定應按視為銷售處理,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含稅總金額94,500元(銷售額90,000元、稅額4,500元),因屬對政府捐獻,如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此進項稅額4,500元依法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倘將其餘20個電熱毯捐贈給民間社福團體,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含稅總金額63,000元(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此張統一發票所載之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抵聯應由甲公司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註記作廢。 資料來源: ttps://tw.stock.yahoo.com/news/%E7%87%9F%E6%A5%AD%E4%BA%BA%E5%AF%92%E5%86%AC%E9%80%81%E6%9A%96%E6%8D%90%E7%89%A9%E8%B3%87-%E5%B0%8F%E5%BF%83%E5%8F%8D%E8%A2%AB%E8%A3%9C%E7%A8%85-103314238.html 政治獻金抵稅 留意上限明年就是總統立委選舉,不少企業可能會捐贈參選人或政黨,不僅表達支持也可列為捐贈費用節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捐贈政治人物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若違反法定捐贈總額上限,將不得列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單一營利事業若捐款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可以不超過所得額10%,列報總額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範圍內的捐贈費用。 不過國稅局提醒,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企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設有每年捐贈總額上限,可分為四種情境。 首先,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0萬元;第二,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0萬元;第三,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第四,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法定總額上限,若違反規定,依政治獻金法、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無法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甲公司2019年捐贈費用帳載結算金額共300萬元,超過列報總額上限50萬元,因此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列報捐贈費用50萬元。 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帳列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費用年累計達300萬元,已違反政治獻金法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規定,因此整筆都不能列報,遭國稅局刪減這筆50萬費用後,還得補稅10萬元。 此外還必須留意的是,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所謂「累積虧損」,是以公司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報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若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才可列報費用。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申報捐贈費用時,應注意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遭國稅局追稅。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522503 申報產創投抵 避開三錯誤企業以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享《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投資金額可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三大常見錯誤,包含三年管制期、申請退稅期限、減除金額範圍。
產創條例規定,企業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降低未分配盈餘稅負擔。 實質投資列未分配盈餘減項常見錯誤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若已依規定以盈餘實質投資,且減除政府補助款後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可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另一種情況是,若在辦理當年度盈餘申報之後,才完成實質投資,依規定要在一年內,填寫更正後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像是契約書、財產目錄、發票、交貨驗收證明等,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國稅局指出,近來審查發現,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常出現三大申報錯誤。 首先是未留意三年管制期。國稅局表示,適用這項租稅優惠,會針對實質投資項目管制三年,若管制期間將投資項目轉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等,將會被要求加計利息補稅。 舉例而言,2022年所得稅申報期限為當年6月30日,甲公司在2022年5月申報2020年未分配盈餘,並列報減除機器設備實質投資1,200萬元,依規定列管期為申報期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也就是2025年6月30日前,若甲公司將其出售,將面臨補稅。 其次要留意申請退稅期限。依規定申報在前、投資完成在後的情況下,應在最後一筆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並退稅,若逾期恐導致無法退稅。 最後則要注意減除金額範圍。國稅局表示,較常見錯誤是以含稅價列報,例如購買機器設備含稅價為210萬元,其中10萬元已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就不能再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 另外政府補助部分也不能列入,例如購買大貨車支付820萬元,申請汰舊換新退稅80萬元,依規定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就只能列報740萬元。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435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