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授權軟體費 可列減除![]()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達一定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昨(17)日表示,國稅局已發函說明,公司支付授權軟體支出,可有條件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對企業而言是一大利多。 為鼓勵企業以盈餘投入實質投資,產創條例明定企業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時,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楊建華表示,由於產創條例23條之3,是規定公司以盈餘來「購置」建築、軟硬體設備等可享租稅優惠,概念上似乎必須取得「所有權」,然而實務上公司使用ERP(企業資源規劃)系統、Adobe等電腦軟體,多是付費取得「使用權」,因而產生是否可認定為實質投資的疑義。所幸會計師公會在洽詢國稅局後,國稅局已做出回應。 楊建華表示,公司以盈餘來購買供生產或營業用的電腦軟體,或針對現有軟體系統進行升級,授權使用期間雖無所有權,但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列為無形資產支出,可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楊建華指出,部分公司在授權軟體方面有龐大支出,甚至可能達到億元水準,國稅局認定相關支出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項,對企業而言是一大利多,也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帳時要記得將相關支出列為無形資產支出。 此外國稅局則提醒,在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時,應留意兩日期,第一是投資日,第二是投資金額支付日,兩日期都要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才符合規定。 在投資日認定上,若為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而若是購買建築物,則是以過戶日為投資日;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則以核發使照日為準;購買技術則以取得日為準;若有分期興建、分批交貨等情形,則以興建完成驗收、各批交貨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229/63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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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確診 可獲勞保傷病給付勞保局昨(11)日表示,勞工確診可憑「隔離治療通知書」、「健康數位證明」或「健保快易通PCR截圖」申請傷病給付,五年內可以提出申請。
因應本土疫情急速升溫,確診人數不斷創高,勞動部已宣布,勞工確診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避免癱瘓醫療量能,壽險公會日前「讓步」,防疫保單診斷證明採用金管會建議,以「數位健康證明」取代「診斷書」。勞保局跟進,勞工可憑「健康數位證明」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勞保局現規畫線上申請,讓勞工更方便請領。 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自今年5月8日起,確診者居家照護由十天縮減為七天。勞保傷病給付公式是依被保險人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除以30日,得出日薪後,給付50%,屬於薪資補償的概念。因此,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較高者,領到傷病給付較高。 勞保局官員指出,勞工確診居家照護,須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才可請領傷病給付,亦即,七天居家照護,可請領四天傷病給付,以最高投保薪資45,800計算,確診勞工居家照護可請領3,054元。 若是因公確診的職災傷病給付,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今年5月1日才實施,雖然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拉高至72,800元,且職災勞工傷病給付前二個月係按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100%給付;但因該法才剛上路,目前職災勞工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最高仍是45,800元,若勞工因公確診居家照護,職災傷病給付最高可領6,107元。 勞保局強調,一般勞工居家照護要請領傷病給付有三條件。一是必須確診;二是必須不能工作;三是雇主未給全薪。至於因公確診的職災勞工,除了雇主仍須給全薪外,亦可同時申請職災傷病給付。 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306261 假賣股真賣房 限期補報稅因應房地合一稅2.0實施,「假賣股、真賣房」列入課稅範圍,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法對此類樣態設定的寬限期只到3月31日,過去九個月內適用卻未申報的個人股東,應於寬限期內主動補報,以免未來被查獲裁罰。
官員表示,去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過半的公司,而該公司有50%以上的價值是我國境內的房屋或土地,便視同是對房屋、土地的交易,應報繳房地合一稅。 由於上述特定股權交易的認定方式較為複雜,官員表示,財政部有規畫一個寬限期,針對在今年3月31日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的特定股權交易案件,雖然已逾申報期限,但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的規定,免受額外裁罰。 至於何謂「持股過半」,官員表示,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認定方式,是把直接持股、透過具有控制力的關係企業持股、透過家人或是其他借名持股的情形,各類持股比率合併計算,達到50%以上便視為持股過半。 官員指出,還不只是個人以關係企業持股會納入,包括個人影響力所及的公益團體,亦視為關係人之一。 舉例來說,若A公司其實是專門設計來持有房屋,公司名下沒有其他資產,而A公司股東當中,有陳君持股25%、B公司持股26%。而陳君同時也是B公司的股東,且持有B公司55%股權。 官員提醒,因為陳君對B公司的持股超過50%,具有實質控制力,因此B公司對A公司持股,全部視為陳君的持股;若陳君對B公司持股未超過50%,才是按各層持股比率相乘計算對A公司的持股。因此陳君合計會持有A公司51%(25%+26%)股權,出售股權後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若是在去年7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期間,已有進行符合前述規定的交易,記得主動補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後續國稅局查核而遭到裁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73030 五區國稅局出擊 發票大稽查財政部指出,近期部分營業人多有漏開發票情況,我國五區國稅局將啟動發票大稽查,首波將優先查核五類營業人,包括經常被檢舉未開發票者、有漏開發票紀錄、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大量留抵稅額、異常營業人等。
中區國稅局表示,各稅局每年皆會啟動發票查核,但今年重點除了以往的五大類優先稽查對象以外,同時也會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線上交易營業人稽查,尤其近年不少營業人改以社群平台購物社團營利,國稅局將嚴查該類商家漏開發票情況。 官員指出,近年商家因應新冠疫情採取數位轉型,零售業者可能採線上與線下同時銷售行為,但部分業者只申報實體店面銷售情況,線上銷售產品皆未申報也未開立發票,為本次查核重點之一,特別是民眾有檢舉成案者,稅局更是會要求商家調閱過去三年的帳簿紀錄一一查核。 而國稅局主要透過金流、物流、資訊流查核,包括相關平台業者提供的交易紀錄與資訊,物流業者的出貨紀錄,還有金融機構提供的特定高頻存入帳戶金流明細(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有三個月的存入筆數高達200筆),稅局在掌握交易資料後將計算平均銷售額與交易次數,以此作為課稅依據。 若商家未向上游廠商取得進貨發票並保存,或是未開立銷貨憑證(或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國稅局將針對進銷貨總額裁處5%以下罰鍰,單次最高可罰100萬元。 至於涉及逃漏稅部分,依營業稅法第51、52條規定,國稅局最高可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且無上限,若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達三次以上,國稅局可勒令停業。 而本次查核主要是針對商家漏開發票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情況,因該類行為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等兩種刑責,國稅局表示,我國將分別裁定兩種刑責採擇重處罰,如營業稅法罰鍰20萬元、稅捐稽徵法罰鍰5萬元,則以營業稅法罰鍰為主要裁罰。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606754.html 受控外國企業股東 留意稅事CFC(受控外國企業)課稅制度將於明年上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9)日指出,受影響的個人股東與法人股東,會有二項主要的差異:首先,由於視為個人海外所得,因此每個申報戶可享670萬元免稅額。第二,海外控股公司若有轉投資中國大陸子公司,盈餘匯出大陸時的扣繳稅款,可能無法抵減CFC相關所得。
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行政院日前已經正式宣布,個人及營利事業CFC制度都將於明年上路,我國不少高資產人士,只要符合我國稅務居民身分,便可能要在2024年5月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一併依持有CFC股權比率,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葉建郎指出,稅法透過四個要件,要求高資產人士申報手頭的CFC所得,第一,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主導能力;第二,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第三,單一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或申報戶所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與虧損合計超過新台幣700萬元;第四,這些境外公司未進行實質營運,或是股利、利息、出售資產增益等被動收入,占收入比重高於10%。 從明年開始,上述CFC獲配的轉投資盈餘時,即便還沒分回給台灣股東,仍須視為台灣股東的所得,讓股東提早被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葉建郎指出,個人股東與法人股東,在計算CFC所得及稅額時,會因稅制不同而有差異,除了個人要以戶為單位合併申報之外,由於CFC所得視為個人的海外所得,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來計稅,所以每個申報戶每年可以享670萬元免稅額,適用的稅率為20%。 另外,葉建郎表示,跟法人股東不同的是,大陸來源所得要併入綜所稅計算,而不會歸到基本所得額,因此CFC獲配大陸子公司、孫公司的盈餘時,過程衍生的扣繳稅款,不能主張為個人因CFC海外營利所得,所產生應納所得稅額的扣抵項目,這是大股東們明年須留意的差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229/6087154 申報房地合一稅眉角多 國稅局列5常見錯誤 我國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上路超過5年,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因不熟悉規定而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申報,導致遭相關單位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協助納稅人釐清房地合一稅規定,近日整理出5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納稅人注意。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個人出售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需就「房屋」及「土地」合併後的實際出售總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的獲利部分,申請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並依照其持有時間,適用15%到45%不等的稅率,此項稅賦對納稅人而言,是出售房地產時不能忽略的成本之一。 納稅人必看 房地合一稅5大常見錯誤 為協助不熟悉規定的民眾順利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作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了以下5項較常見的錯誤態樣,供納稅人參考: (一)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國稅局指出,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而非被繼承人或受與人當初買入的價格。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的成本或費用 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與費用,以免出現虛報。 (三)誤認交換房地不需申報 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即便無價金收付,仍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須依法報稅;但若是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者,或是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者,只要交換房地過程沒有因價差收取價金的情形,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四)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皆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若交易標的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可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者,或是屬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已協議價購的不動產,又或者是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可免繳房地合一稅。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納稅人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與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文件等,若民眾有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稽徵機關將無法確認該筆取得成本。 未依規定報稅 最高可處3萬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只要交易案件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民眾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的30日內,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民眾應申報卻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會被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870008 財部將修法 防網路賣家逃漏網購業者、平台留意了,財政部昨(11)日表示,為防堵逃漏稅、掌握稅基,近期將修正兩法規,首先要求業者須在銷售網頁中揭露統一編號及名稱,等於是「網路版市招」,未來若未依規定揭露,恐被國稅局盯上;其次也要求平台針對賣家交易流相關資料應負保存義務,並配合提供給稽徵機關。
立法院財委會昨日審查立委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財政部長蘇建榮列席備詢。民進黨立委林楚茵關注,商家藉由社群和通訊軟體售貨,例如Facebook Marketplace、Line團購群組等,來規避納稅義務,財政部到底有沒有掌握? 蘇建榮回應,財政部有注意到此問題,國稅局針對網路銷售都有在蒐集資料;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針對FB、Line銷貨,國稅局都有專人負責,目前也正研擬修法,進一步要求平台及賣家。 賦稅署表示,近期將預告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屬於法規命令層級,由財政部預告、蒐集意見並檢討後公告實施即可,無須經立法院修法。 在稅籍登記規則方面,要求網路銷售業者須在網站上揭露統一編號、名稱;在憑證管理辦法方面,則規劃要求平台針對賣家資料,必須負保存義務,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配合調查所需提供給稽徵機關。 官員表示,國稅局過往查稅查到賣家身上時,要求賣家提供交易流、金流相關資料,但賣家往往表示相關資料都在平台手中,稅局轉而向平台要資料時,平台卻說機台容量不足已銷毀,最後仍是罰到賣家頭上。 因此財政部此波修法希望強化平台協力義務,明訂須保存相關資料;同時讓賣家揭露統編、名稱等訊息,消費者可安心選擇合法業者、安心消費,自然而然逐漸淘汰地下經濟。 至於上路時間,官員表示,依規定修法預告時間需兩個月,蒐集各界意見,也會評估給予業者緩衝期。若依時程推估,最快明年上半年新規上路。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884531 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 7圖看懂申請方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從今年9月1日起,繼承人可臨櫃或線上向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申請查調過世者金融遺產,並且直接從過世者戶籍地國稅局單一窗口取得金融遺產資料以申報遺產稅,等於是一站式服務。
所謂金融遺產範圍包括過世者的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繼承人只要向稅局提出申請,皆可獲得其資料。 民眾於接獲國稅局郵寄或自行下載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另外也要將過世者所有不動產如土地、房屋,還有死亡前兩年贈與及其他應計入遺產項目一併申報遺產稅,最遲必須在親屬過世後六個月內完成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可善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過世親屬金融遺產資料新措施,運用網路申請、線上下載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資料,再透過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進行網路報稅,防疫期間均可在家輕鬆完成查詢被繼承人遺產及申報作業,不用出門奔波又兼顧防疫安全。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2300.html 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2.0實施後,建商該如何規劃下一步?房地合一2.0為打擊炒房的手段,在政策訂定時並沒有將建商納入2.0範圍。建商以往依「合建分售」模式,於房地合一2.0上路後,是否仍有節稅空間?
舊制(土地)下,建商的興建模式 首先,建商與地主是興建不動產的重要角色,建商若自己擁有土地,自己興建房屋,即所謂的「自地自建」,若為地主擁有土地,地主出地,建商興建房屋,即所謂的「合建分售」。 過去由於土地適用舊制,「合建分售」的興建模式,「個人」地主出售土地所得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若建商採「自地自建」模式,將土地出售所得雖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然次年度出售該土地所得,如盈餘分配,即列入建商股東的個人綜所稅依累進稅率課徵;如盈餘不分配,仍要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以節稅前提為目標,舊制情況下,「合建分售」興建模式最廣泛被採納。 新制(土地)下,建商的興建模式 房地合一2.0實施後,土地交易所得,對於地主(個人或公司)持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建商(持有土地興建),雖然稅率都是20%,但是適用法條不同,實質差異甚大。若「地主」,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包括「合建分屋、分售、分成」,依所得稅法§14-4第3項第7點及§24-5第2項之規定,於土地取得之日起五年內完成興建並出售者,可豁免適用懲罰性稅率(即以20%稅率課徵)。建商採自地自建,即「建商地主」,依所得稅法§24-5第4項之規定,於房屋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必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20%稅率),即適用房地合一1.0。因新制土地歸屬對象不同,以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表格、盈虧互抵或申報方式皆不盡相同。 所§14-4第2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所§14-4第3項第7點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14-6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所§24-5第2項 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24-5第3項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所§24-5第4項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所§24-5第5項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所§83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企業賣股 投資取得、股利課稅有別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出售境內公司股份可分為投資取得股份、股票股利等兩種,計稅方式各不同,投資股份為依照時價計算成本,股票股利則以面額為成本基準。而企業獲配境內公司現金股利免計稅。
依我國稅法規定,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為停徵。但企業如果有投資股票、期貨賺取價差,需將證交所得、期交所得、海外OBU、OIU、OSU所得與租稅優惠免稅所得等併計,減除50萬元免稅額後,餘額適用12%稅率計為基本稅負。若基本稅負大於企業當年度的營所稅,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 若是企業買賣境內公司股票賺取價差,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其成本基準為購入股票時的股價,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買股股價)x股份數。 不過,如果是企業因持有境內公司股份獲配股票股利,其成本基準為股票面額。未來在出售股票股利時,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股票面額)x股票股利的股份數。 若是無法區分股票股利或是投資股票時,則是依照該檔股票的平均成本來計算,未來出售時,證交所得為(賣股股價-平均成本)x股份數。 另外,為了鼓勵我國企業長期投資台股,我國也訂定優惠課稅規定,如果企業是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證交所得為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官員舉例,企業A以每股20元買下境內公司1萬股,總共花20萬元,因持有十年以上,獲配1千股(面額10元)的股票股利,每一股的平均成本約19.1元。 若A以每股120元賣出全數股份,則每股價差利得為100.9元,以1.1萬股計算,A證交所得為1,109,900元,因持有三年以上另適用減半計稅優惠,因此實際計入基本所得額為554,950元。 假設A沒有其他所得,以554,950元減除5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餘額適用12%基本稅率,基本稅負即為6,594元,因A沒有營所稅額,當年度則繳全額的基本稅負。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4882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