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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經會計師事務所-稅訊

12/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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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扣繳常見三疏失 要留意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必須負責扣繳所得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盤點最常漏繳的幾種樣態,昨(29)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如違反扣繳義務,即使所得人已經繳稅完成,且沒有漏稅問題,仍會被國稅局開罰。

台北國稅局整理扣繳義務人最常發生的疏失情形,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為短漏扣繳或是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遭到稽徵機關開罰。

首先,在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常有扣繳義務人未辦理扣繳,或是並未在代扣稅款十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或是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時,如果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給付總額必須加計扣繳稅款,否則都會被國稅局盯上。

此外,常見給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或是同業之間資金調度給付的利息等情形,也都要記得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而如果營利事業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形,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十日內辦理憑單申報。

南區國稅局則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如果未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即使所得人已經將該筆所得計入年度綜所稅報繳,但國稅局仍會針對扣繳義務人開罰。

舉例來說,甲君2016年間給付薪資共130萬餘元給員工乙君,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稅款7.1萬餘元,雖然乙君完成該年度的綜所稅申報並繳稅,且並未短漏所得稅,但由於甲君並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國稅局仍會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以維自身權益,不要因為一時疏忽遭查獲而受罰。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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